捐赠指南
捐赠项目和冠名权
硬件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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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演讲厅、报告厅、主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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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教室、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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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丹桂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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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长椅
冠名演讲厅座椅
奖教奖学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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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启知敏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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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助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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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杰出学者奖
冠名精英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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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杰出学生奖
冠名主题活动
软性建设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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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知敏行教授冠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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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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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学者奖
助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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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学生奖
主题活动
捐赠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鄂财税发〔2020〕1号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被列入湖北省 2020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序号36号。
- 鄂民政函〔2021〕2号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被列入湖北省 2018 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序号73号。
捐赠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87571571
联系邮箱:donation@yduef.org.cn